莆田市市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3-04-25】  【来源:】【字体显示: 】 【阅读: 次】 【关闭

莆田市市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我市各地各类单位建立市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规范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93号)和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建立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闽人发〔2007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人事局负责对市级见习基地的宏观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条 建立见习基地的目的是发挥见习基地在促进我市生源的毕业生充分就业,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培训和实践的机会,提高其工作技能和对实际工作的适应能力方面的示范作用。同时,为用人单位深入考察了解毕业生的综合素质,扩大选人视野,建立较为稳定的人才输送渠道和实现人才资源优化配置创造条件。

第三条  申报见习基地的条件

(一)见习基地依托的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并有长期合作的积极性。见习单位的员工一般不少于100人,每年提供的见习岗位不少于15个,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酌情适当放宽。

(二)见习基地依托单位要具有一定的见习场所(岗位),能满足相关实践教学的需求,并有相对稳定的见习指导及辅助人员。

(三)见习基地依托单位要有组织科()研、产品研发和生产技术活动的能力。

(四)见习基地必须建立配套的见习管理制度,包括对见习学员的管理、生活补贴发放、见习情况考核及鉴定等。

(五)见习基地必须具有一定行业或区域代表性,有承担就业见习任务的较强能力。

第四条   申请见习基地须提交的材料

(一)《莆田市市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机关单位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大中专毕业生见习岗位需求;

()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指导师资队伍的相关材料;
     ()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管理制度。

第五条  见习基地的申报程序

市直单位直接向市人事局申报;县、区属用人单位需经所在县(区)人事部门同意,报市人事局审批

第六条  人事局审核合格的,由人事局正式行文批准设立莆田市市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并授牌。

第七条 见习期间的补贴 

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领取一定的见习补贴,总额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补贴包括三个部分:
   1、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年度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2、见习单位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性质给予一定的补贴。
   3、见习期意外伤害保险费。见习期间根据工作性质、工种的不同,为见习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由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委托保险公司办理。

第八条 见习基地的职责和权利

(一)根据市人事局下达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计划或与市属大中专院校直接商定的毕业生见习计划,安排毕业生见习,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负责见习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见习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爱岗敬业,勤奋踏实工作。

(三)负责落实见习毕业生生活补贴、见习指导老师指导费及发放工作。

(四)负责做好毕业生见习考核和鉴定工作,出具毕业生见习鉴定意见(见附件二);负责安排或推荐见习合格的毕业生就业。

(五)可获得人事局颁发的“莆田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牌匾。

(六)可优先从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获得所需毕业生的信息。

(七)可获得政府有关部门为基地设定的公共财政补贴。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每人每月由市财政部门承担300元,见习单位应承担生活费补贴的差额部分并对见习人员予以适当的岗位补贴

(八)开展就业见习活动成效突出的有获得表彰的权利。

第九条 见习基地的管理

(一)参加就业见习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普通高等、中等院校待就业的毕业生;
    2、入校前具有莆田市常住户口;
    3、具有符合见习职位所需的专业等要求的条件;
    4、自愿提出见习申请。

(二)见习基地、学校和见习毕业生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进行见习活动:一是由学校与见习基地联系集体报名,学校与见习基地签订见习协议书(见附件三);二是学生持学生证或毕业证等材料直接到见习基地报名,学生与见习基地签订见习协议书(见附件四);三是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见习供需见面会,学生与见习基地签订见习协议书。

(三)见习基地应负责安排见习毕业生见习岗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日常管理。见习活动结束后,见习基地应为毕业生作出见习考核鉴定,向学校及基地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反馈当年见习活动情况。

(四)见习期限:医学医疗类毕业生一般为六个月,其他专业毕业生一般为三个月,有特殊需要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报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见习人员应按见习期限的要求进行见习,见习期未满提前结束见习的,原则上作为中途违约处理。见习期满一个月内,经双向选择,毕业生被见习企业录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工龄自就业见习时起算。

(五)见习单位每年应向人事局书面报告见习基地的工作开展情况。

(六)人事局每两年对见习基地的资格进行复核。连续两年未能完成就业见习任务的取缔其见习基地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见习基地管理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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