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24】  【来源:】【字体显示: 】 【阅读: 次】 【关闭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闽政〔2014〕12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14年,福建省内高校毕业生和省外高校福建生源毕业生总数达到24.8万人,高校毕业生就业仍然是就业工作的首要任务。现就做好今年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就业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小微企业吸纳毕业生的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税费减免等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各城市要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为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厅)

  (二)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选调生和大学生村官计划、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服务社区计划。继续为乡镇卫生院招聘培养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实施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和经济困难县补充农村学校教师资助计划。(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教育厅、卫计委,团省委;配合单位:省委编办、财政厅)

  (三)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落实服务基层期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逐步提高公务员定向招录比例。县及县以上相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聘用符合条件的服务基层毕业生。加大乡(镇)事业单位对服务基层期满毕业生考核聘用力度,鼓励毕业生服务期满后留在服务单位或面向农村基层就业。从2014年起,参加省级“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生活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2000元;参加服务社区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生活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1800元。(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教育厅、卫计委,团省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委编办、财政厅)

  (四)做好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发动工作,开展“入伍工作月”、“政策咨询周”等活动,确保完成预征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大学生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考试升学、就业优惠等政策,鼓励更多大学生应征入伍。(牵头单位:省征兵办,教育厅;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各高校)

  二、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一)完善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抓住我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契机,依法简化注册登记手续、降低创业门槛,使毕业生能够高效、便捷申领证照。明确一次性开业补贴、带动就业奖励、创业场所租金补贴、社保补贴等具体标准和申领程序。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创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工作。继续实施万名大学生创业培训计划,按每人800元标准给予专项补助,所需经费从省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加大YBC创业计划对大学生创业扶持力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团省委,各高校)

  (三)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力度。继续遴选扶持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给予3万~10万元的资金扶持;支持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支持高校建设大学生创业园。省市共建福建省(福州)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高校)

  三、实施“大学生就业促进计划”

  (一)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加大公益性专场招聘会举办力度。落实2014年全省80场公益性大型专场招聘会计划,办好各类现场和网络招聘会。继续对举办毕业生公益性专场招聘会、为待就业毕业生提供免费档案保管、转递服务等就业公共服务的人才服务机构给予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专项补贴。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化建设,省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经费,启动建设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三期项目,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化服务水平。(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各高校)

  (二)做好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加强实名登记和就业跟踪服务,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等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重点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充分就业。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活动。做好“双困”毕业生和少数民族地区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各地、各高校要建立就业困难群体毕业生数据库,在摸清底数基础上,制定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女毕业生等就业帮扶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培训等。继续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并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帮扶。做好西藏籍毕业生来闽就业帮扶工作。(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对口办、国资委、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高校)

  (三)继续实施万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全省组织1万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活动,其中省级就业见习计划1000名。省级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适当提高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贴标准,省级千名就业见习计划的毕业生提高至每人每月1000元;继续对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就业见习计划予以补助,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500元。建立省、市两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退出机制,规范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毕业生见习期生活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险所需经费。(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高校)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一)提高毕业生就业指导水平。各高校要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基础建设,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四到位,建立职业生涯发展和就业创业指导课程体系。继续实施大学生职业能力提升计划,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大赛活动。举办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业务培训班,加强对新入职的就业工作人员,特别是新建院校和民办院校就业指导教师的培训。发挥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会在开展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就业理论研究等方面的作用。(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各高校)

  (二)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开展“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校园行”活动,各地各高校要加大就业政策宣传和解读力度,重点宣传自主创业、基层就业、参军入伍、困难帮扶等政策。建立就业主管部门、高校、院系、班级四级联动网络,充分发挥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作用,利用手机等移动终端加强政策信息服务,促进毕业生就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高校)

  (三)加强就业状况反馈和引导。落实就业状况与高校发展相关工作适度挂钩的制度,将就业状况作为有关经费安排、招生计划安排、学科专业调整、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的重要参考,健全专业预警、退出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调减就业率持续偏低专业的招生计划。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制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各高校)

  (四)积极调整高等教育结构和人才培养模式。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强化实践育人,积极推进“校企合作、校产合作、校地合作”,高校要加强与企业、大学科技园、产业集群和产业园区等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推动大学生参加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增强就业创业能力。(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高校)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促检查和动态监测

  (一)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专项督促检查。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落实经常性联合督导机制,协调落实毕业生就业政策、就业经费和就业项目等问题,推动落实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各项政策措施。(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高校)

  (二)消除就业歧视维护就业公平。严格按照“三严禁”“四不准”的要求,加强对招聘活动的规范管理和招聘信息审核,努力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 及时纠正各类就业歧视现象。规范签约行为,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就业挂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资委、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高校)

  (三)加强就业形势研判与维护就业形势稳定。各地、各高校要加强毕业生就业动态监测,科学研判就业形势。要加强大型毕业生招聘会安保工作,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加强就业困难毕业生心理疏导工作,及时化解潜在矛盾。做好毕业生离校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校园稳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高校)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保障。省财政厅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级政府要按规定对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就业项目和就业服务所需资金给予保障。各高校要根据就业工作任务要求,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年度经费支出计划。(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高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署,结合本通知精神认真抓好落实,抓紧制订具体贯彻意见,并于2014年4月底前抄报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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