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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0-12】  【来源:】【字体显示: 】 【阅读: 次】 【关闭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莆政综〔2017〕66号

 

(五)健全毕业生基层工作服务保障机制。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可将本人户口迁入就业创业地落户。公务员考录向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倾斜,加大市、县(区、管委会)级机关遴选力度,树立面向基层选拔优秀人才的用人导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学历、专业等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可按规定设置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具有本市、县(区、管委会)户籍或在本市、县(区、管委会)长期生活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时,及时转移其社会保险关系,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各地应采取相应措施表彰宣传扎根基层、建功立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引导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和生产一线就业创业。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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