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加快推进人才发展战略的要求,围绕实施临港产业集群“336”工程,抓好产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莆田市“借智登高”聚集高端人才计划(2013-2017年)》(莆委办发〔2013〕2号)和《莆田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具体办法》(莆委〔2010〕5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1.对我市企业引进或招聘以下人才并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合同、每年在莆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凭社保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每人每月给予工作补助,杰出人才8000元,领军人才2000元,高级人才中正高级1500元、副高级1300元、博士研究生1000元、硕士研究生800元、高级技师800元,按年度发放,同一对象补助不超过3年。 2.对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和高级人才3年内分别按个人每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0%、50%、20%给予补助。 3.对“ 4. 对提供短期服务(每年在莆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杰出人才由所在县区(管委会)政府免费提供不少于12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周转房住宿,或由用人单位自行租住,政府每人每月给予租房补助3000元;领军人才由所在县区(管委会)政府免费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周转房住宿,或由用人单位自行租住,政府每人每月给予租房补助2000元;高级人才由所在县区(管委会)政府免费提供不少于8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周转房住宿,或由用人单位自行租住,政府每人每月给予租房补助1000元;凭租房合同及正式税务发票报销,低于补助标准的据实报销。所需经费由人才所在县区(管委会)承担。 5.属于长期在莆工作的人才(签订服务期5年以上且每年在莆田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以社保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为准),其本人及配偶在城区住房面积不超过莆田市经济适用房住房准入条件的,可优先申购经济适用房和人才公寓(不受经济适用房优惠面积的限制),购买商品房的给予安家费一次性补助,杰出人才按省里补助的1:0.5比例配套、领军人才20万元、高级人才5万元,所需经费由市政府和人才所在县区(管委会)各承担一半。 6.推进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获批后,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和10万元补助;博士后科研人员出站后留莆创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获批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且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占入驻企业的30%以上(至少5家)的,除国家、省级补助和奖励外,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0 万元、100 万元。 7.对国内外著名高校、国家级重点科研院所、中央企业、跨国公司、国家级培训咨询机构、知名中介机构、海外华侨华人专业社团等在我市设立重大研发机构、技术转移中心等各类成果转化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且拥有至少2名以上高层次人才,每家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研发仪器设备投资经费按《关于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计划的实施意见》(莆委办发〔2014〕4号)规定给予补助。 8.对突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科研成果经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带来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或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果在莆实现产业化运用、形成新经济增长点的产业人才团队(至少有2名以上高层次人才),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根据对产业发展贡献程度分级设立奖励制度,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专项经费补助。 9.对企业给予科研机构和高校科技人员的股权奖励、股票期权、科技成果入股等奖励,按其当年度个人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 10.加大企业职称评审工作力度,引导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社会化职称评审,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全日制本科毕业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具备研究生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的,可直接确认中级职称;具备博士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试用期满可直接确认中级职称;有突出贡献的,可通过补充渠道直接推荐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11.支持行业和企业设立“首席科技官工作室”、 “大师工作室”“名师工作室”、“名医工作室”等,经市直相关部门认定的市级工作室,按原来经费渠道,每个周期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设有“大师工作室”、“名师工作室”的企业或行业,可以根据自身特点,自主对技能人才评价鉴定,市直相关部门给予指导认可。 12.对从市外事业单位引进到企业工作的人才,可根据人才意愿,人事关系可挂靠在市内同性质单位,职称评聘、岗位职数、编制单列管理。 13.推进“人才村”建设,完善市级“人才公寓”管理制度,各县区(管委会)在保障房建设的同时,至少要规划集中建设1处以上“人才公寓”。 14.完善引进人才随迁子女就学政策,在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依据就近入园、入学的原则和人才意愿,按照引进人才在莆居住地,分别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优先协调安排引进人才随迁子女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幼儿园、小学、初中就读。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随迁子女初中阶段选择民办学校就读的,由市财政负责其学费。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随迁子女高中阶段选择民办学校的,不需缴纳任何赞助费,只需承担同级公办学校的学费,其余部分由市财政负责。 15.引进人才配偶愿意在莆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或县区(管委会)协调安排,暂时无法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发放生活补助;符合考核招聘条件的,可简化程序直接考核聘用。 16.人才经费补助坚持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程序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县区委(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市直主管部门核准,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实施。 17.本意见所称的人才主要包括:杰出人才指符合《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号)条件的人才;领军人才指省“百人计划”人选、“闽江学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排名前两位)、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两位)、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入选专家等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高级人才指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人才、具有高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 18.本意见所称的产业是指莆田市委、市政府提出产业集群“ 19.本意见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20.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
版权所有© 莆田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 Copyright ©2010 www.ptrc.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莆田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94-2287878,0594-2691015 招聘热线:0594-2200018
申明:本网提供的信息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监督电话:2398686
技术支持:中国电信莆田分公司 闽ICP备200099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