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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 遴选办法(试行)》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02】  【来源:】【字体显示: 】 【阅读: 次】 【关闭

各设区市党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省直、中央驻闽有关单位党组(党委):

现将《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遴选办法(试行)》《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申报确认实施办法(试行)》《台湾优秀人才来闽创业创新支持实施办法(试行)》《在闽台资企业人才高地申报确认实施办法(试行)》《闽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互设分支机构支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1月16日

文件1

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

“百人计划”遴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2013—2017年)》(闽委办发〔2013〕3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面向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重点引进扶持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生物及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海洋工程、现代农业、文化创意产业、金融业、现代物流等领域紧缺急需的高层次创业创新台湾人才。

第三条 遴选条件

(一)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持有台湾身份证的台湾地区居民;

2.申报时在福建省内工作;

3.拟继续在福建省内工作或服务3年以上的(根据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同等确定);

4.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政治上无台独倾向。

(二)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还应已入选福建省下列人才计划(项目)之一:

1.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A、B、C类);

2.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

3.留学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

4.互联网优秀人才创业启动支持计划;

5.台湾青年人才创业启动支持计划;

6.福建省高校台湾教师引进计划;

7.福建省特聘台湾专才;

8.省教育厅实施的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三项计划”;

9.省卫计委实施的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四项目”;

10.符合福建省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且经省人社厅认定的引进人才;

11.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才引进计划(项目)。

第四条 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遴选工作,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省委组织部和团省委共同组织实施。程序如下:

(一)申报、审核

1.实行网上公开申报。用人单位或引进人才登录福建省海纳百川人才网,选择“人才遴选平台”中的相应项目进行网上申报,同时向团省委提交(含邮寄)书面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执业)资格证书、聘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入选相关人才计划(项目)证明,以上为复印件的需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2.由团省委对申报人材料进行资格条件审核后,征求省台办意见。

(二)评审

1.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评审办公室设在团省委。

2.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遴选采取答辩评审、实地考察等综合评审方式进行。

3.团省委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提出人选名单,报省委组织部复核。

(三)研究确定

复核后对人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或不影响遴选的,提请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第五条 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每年遴选人数25名以内,入选的按照福建省引才“百人计划”和《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给予支持(在原项目资金支持基础上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追加补助至人民币200万元,视同政府奖金)。

第六条 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所在单位为厦门市、中央在闽单位的,省级人才专项经费追加部分减半补助。厦门市可根据本地实际给予配套支持,所需经费由厦门市财政列支。

第七条 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经费拨付及管理办法按照福建省引才“百人计划”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申报表

文件2

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

申报确认实施办法(试行)

为做好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申报确认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

(一)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持有台湾身份证的台湾地区居民;

2.创业创新能力强,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台湾领先,能引领和带动福建省某一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文化繁荣、社会发展;

3.申报时1年内与福建省内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福建省每年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或申报时1年内正式在福建省注册企业,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30%及以上;

4.来闽前在台湾工作或自主创业,或近3年内到中国大陆(不含福建)工作或自主创业;

5.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政治上无台独倾向。

(二)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近10年内担任过世界500强企业二级公司(地区总部)高管以上或技术研发负责人1年以上,或在台湾分支机构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首席技术官(总工程师)1年以上,或担任二级公司(地区总部)副职累计3年以上。

2.近5年内担任台湾最新权威排名百大企业(一般参考台湾《天下》杂志的排名)中层正职以上经营管理职务或技术负责人3年以上。

3.近5年内担任台湾在台上市公司中层正职以上经营管理职务或技术负责人3年以上。

4.近10年内在台湾大学、台湾“清华大学”、台湾“交通大学”、成功大学、台湾“中山大学”、台湾科技大学、中央大学、义守大学、淡江大学等台湾著名大学,受聘全职教授或高级管理人员1年以上,或受聘全职副教授3年以上。

5.近10年内在台湾中央研究院、台湾工业技术研究院、食品工业研究所、糖业研究所、资讯工业策进会、纺织工业研究中心等台湾著名科研机构,担任过研究员、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1年以上,或副研究员、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累计时间3年以上。

6.近10年内担任过新竹科学工业园、台南科学工业园、台中科技园等台湾著名科技园区管理服务机构中层正职3年以上。

7.近10年内获得台湾工业总会、商业总会、工商协进会、中小企业总会、工业协进会、电电公会等六大工商团体评选或授予的最高奖项(行业公认奖项)。

8.近5年内在台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支付薪酬平均高于台湾薪资平均水平2.5倍以上的;或来闽工作后,用人单位支付年薪高于所在设区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的(凭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9.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毕业于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最新同时排前100名大学的博士。

10.在福建省外获得符合中组部、人社部等五个部门《关于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提供签证及居留便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7号)规定可提供签证及居留便利的。即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企业开展并报中组部、人社部或国家外专局同意的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开展并报中组部、人社部或国家外专局备案同意的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省级以下开展的规模较大、层次较高、具有较强影响力、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人社厅(局)或外专局审核,报中组部、人社部或国家外专局审批同意的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

11.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竞争力、形成有独创性领先性的商业模式,年销售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近3年内企业成长性年平均30%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12.经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省人社厅、省委人才办研究同意,有明确资格条件标准可直接确定的。

二、申报材料

1.《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申报表》。

2.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申报条件要求学历学位的,其国(境)外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认证。

4.受聘人才须提供申请人与工作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聘用)合同、当地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创业人才须提供在闽所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5.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证明,如:获奖证书、任职证明、专利证书、财务报表、完税证明、论文论著、项目成果等。外文材料须提供翻译件。

三、申报程序

1.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来闽前或来闽后,按照属地原则,由推荐人、用人单位或本人,向所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才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才服务窗口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初核后,将相关材料报送所在设区市(区)组织部门。

3.各设区市(区)组织部会同人社、发改、科技、经信、财政、台办等部门,在收齐申报材料1个月内审核出具意见书,对符合条件的直接确认。必要时,可通过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确认。

审核中有关问题可参照《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工作若干问题答复意见(一)》(闽委人才办〔2016〕4号)、《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工作若干问题回答口径(一)》(闽委人才办〔2016〕5号)有关解释执行。

4.各地确认后,及时报备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台办等部门,其中省(部)属高校引进的同时报备省教育厅,并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给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证(B类,台湾)。

四、政策支持

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经确认并到岗落地后,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安家补助100万元,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中直单位和厦门市引进的减半补助。

安家补助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先行垫付,年终统一结算。之后又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或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五、附则

1.安家补助只能用于所引进人才本人,不得挪用于其他人员。

2.年终结算时,省财政厅直接将补助经费拨付至设区市(区)。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适时组织抽查复核,对列入抽查对象或在汇总人选时发现有疑义的,由相关设区市(区)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及相关原件。

3.申报对象应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按照闽委人才〔2015〕5号文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4.本办法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申报表

     2.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才服务窗口

文件3

台湾优秀人才来闽创业创新

支持实施办法(试行)

为鼓励和支持台湾优秀人才来闽创业创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闽创业就业的意见》(闽政〔2015〕28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创业启动支持

(一)创业启动支持分为重点创业项目、优秀创业项目两类,经评审确认后,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创业资金支持。创业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启动、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等。

(二)支持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台湾身份证的台湾地区居民。

2.在福建省注册企业时间不超过三年,担任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裁、总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之一。

3.企业注册资金现金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15%以上。

4.一般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技术创新性强、具有较强市场潜力的项目。

5.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如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者优先考虑。

6.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政治上无台独倾向。

(三)申报对象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台湾优秀人才创业启动支持申请表》。

2.《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执业)资格证书,企业任职证明;其中,境外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认证。

3.企业营业执照、经工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

4.创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含创业项目概述、项目创新性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预测等内容)。

5.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证明:最能代表申请人贡献和水平的论文、著作,专利证书、奖励证书、科技成果转让协议等;其他能证明申报单位和个人业绩等情况的材料。

(四)遴选工作程序如下:

1.申请人登录福建省海纳百川人才网,选择“人才遴选平台”中的相应项目进行网上申报,并向福建省海峡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协会(通信地址: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人才大厦6层601室,联系电话:0591-87383081)提交(含邮寄)书面申报材料(网上申报平台未开通前直接书面申报)。

2.福建省海峡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协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采取答辩方式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实用性以及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学术水平、科研能力或经营管理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可通过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审核。

3.福建省海峡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协会将推荐名单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并提请中国海峡人才市场研究确定。在综合评估和研究确定等环节,邀请纪检部门参与监督。

4.福建省海峡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协会及时将入选名单报备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台办。

5.省委组织部会同省财政厅将支持资金拨付给中国海峡人才市场,由中国海峡人才市场转拨给入选对象。

二、引进聘用支持

(一)支持用人单位自主引进台湾优秀人才,对用人单位支付给新聘台湾人才年薪达到所在设区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上的,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按用人单位所支付年薪25%、最高12万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助,同一人才补助累计不超过5年。

对用人单位接收取得台湾硕士以上学历、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及我省认可的高级技师资格的人才就业的,由省级人才工作经费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每人3万元补助。

对台湾农商自主引进各类台湾农业人才,由省级人才工作经费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的补助,同一人才补助累计不超过5年。

(二)支持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台湾身份证的台湾地区居民。

2.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工作或服务,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工作)合同,每年在闽工作或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3.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聘(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中层以上技术管理人员(含取得台湾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当于祖国大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4.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政治上无台独倾向。

(三)申报对象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台湾专业人才引进聘用支持申请表》。

2.《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其中,境外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认证。

3.聘用(劳动)合同,任职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四)工作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会同申请人登录福建省海纳百川人才网,选择“人才遴选平台”中的相应项目进行网上申报,并向福建省海峡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协会提交(含邮寄)书面申报材料(网上申报平台未开通前直接书面申报)。

2.福建省海峡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协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通过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审核。

3.福建省海峡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协会将推荐名单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并提请中国海峡人才市场研究确定。在研究确定等环节,邀请纪检部门参与监督。

4.福建省海峡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协会及时将入选名单报备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台办。

5.省委组织部会同省财政厅将支持资金拨付给中国海峡人才市场,由中国海峡人才市场转拨给入选对象。

三、实习实训支持

(一)支持台湾学生到我省参加实习实训,对接收台湾大学生实习实训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含高校),由省级人才工作经费分别给予博士、硕士(本科)每人每月3000元、2000元的补贴,每人每年补助不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为实习实训人才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二)支持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两岸高校、科研机构就读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台湾大学生。

2.所学专业符合《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领域产业发展需要,包括城市规划、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石油化工、建材、冶金、纺织、轻工、生物及新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海洋工程、生物育种、生态农业、信息服务、现代物流、金融业、科研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创意、旅游业、经济管理等,或各地、各部门重点发展领域需要的紧缺急需人才。

3.在闽实习实训时间在1个月以上。

(三)申报对象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台湾学生来闽实习实训支持申请表》。

2.《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在读证明(注明所学专业)。

3.实习实训协议书,实习实训小结。

(四)工作程序为:

1.用人单位会同申请人向福建省海峡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协会提交(含邮寄)书面申报材料。

2.福建省海峡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协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3.福建省海峡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协会提请中国海峡人才市场研究确定。在研究确定等环节,邀请纪检部门参与监督。

4.福建省海峡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协会及时将支持对象名单报备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台办。

5.补助经费由中国海峡人才市场先行垫付。省委组织部会同省财政厅在次年安排人才工作经费时予以拨补。

四、附则

(一)支持对象在福建省获得人才项目奖励或资助,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引进聘用和实习实训的支持范围不含厦门市;厦门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责,并于每年年底向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抄报支持对象名单。各设区市(区)、省直(中直)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支持办法。

(三)申报对象应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经费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回并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申请人及所在单位要认真执行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五)本办法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台湾优秀人才创业启动支持申请表》

2.《台湾专业人才引进聘用支持申请表》

3.《台湾学生来闽实习实训支持申请表》

文件4

在闽台资企业人才高地

申报确认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在闽台资企业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吸引台湾高层次人才带高新技术和项目入驻,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政策

1.每年评选10家在闽台资企业人才高地,其中Ⅰ类2家,Ⅱ类3家,Ⅲ类5家。

2.对经评选确定的Ⅰ类、Ⅱ类、Ⅲ类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150、100、5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

二、申报条件

1.福建省内从事金融、通信、旅游、医疗、现代农业、文化、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研发等业务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发、生产、销售的台资企业;或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0号)文件规定的台资互联网经济企业。

2.拥有5名成员以上的核心创新创业团队(从事科技研发、组织管理、品牌运营等),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和引领作用。其中,核心团队成员至少有1名以上符合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A、B、C三类,含B类台湾)的资格条件。

3.企业人才发展战略规划清晰,人才工作措施有效,产学研合作机制完善,人才投入保障充分,具有优良的人才成长、人才发挥作用的环境。

4.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节能减排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5.设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或其他产品研发中心,研发投入原则上应占企业年销售收入2%以上。

6.企业成长性好,近3年企业纳税年均增长率达5%以上、居全省同行业前列。

7.近3年企业未发现违规违法行为,未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发现偷漏税、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

三、申报材料

1.《在闽台资企业人才高地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近3年企业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销售收入等)、完税证明复印件。

3.核心创新创业团队重要性及岗位描述(职责、任职资格条件、考核目标、薪酬待遇),团队成员相关证明材料(含护照、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业绩成果、劳动合同以及相关人才认定证明等)。

4.近3年企业人才聚集(含人才规模、人才引进培养)、人才作用(经济效益、创新效益)、人才投入、人才服务等情况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均需申报单位审核并盖章,必要时须提供原件备查。

四、工作流程

1.台资企业登录福建省海纳百川人才网,选择“人才遴选平台”中的相应项目进行网上申报,并向福建省海峡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协会(通信地址: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人才大厦6层601室,联系电话:0591-87383081)提交(含邮寄)书面申报材料(网上申报平台未开通前直接书面申报)。

2.福建省海峡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协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通过实地考察、答辩评审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

3.福建省海峡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协会将推荐名单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并提请中国海峡人才市场研究确定。在综合评估和研究确定等环节,邀请纪检部门参与监督。

4.福建省海峡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协会及时将入选名单报备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台办。

5.省委组织部会同省财政厅将支持资金拨付给中国海峡人才市场,由中国海峡人才市场转拨给入选对象。

五、附则

1.申报对象应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经费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回并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本办法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在闽台资企业人才高地申报表

填表说明

一、“核心团队成员情况”中“人才身份认定情况”可填写A类高层次人才、B类高层次人才、C类高层次人才、台湾高层次人才等。

二、“企业人才聚集情况”中“企业骨干人才”主要包括: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获得硕士学位的企业中高级人才;符合我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的人才;获得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等级考试中心认定的技师(职业资格二级)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资格证书。

三、“企业人才聚集情况”中“国家级创新团队”主要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创新研究群体、科技部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创新团队;“省部级创新创业团队”主要包括:福建省科技创新团队、省引才“百人计划”创新团队和国家有关部委授予的创新创业团队等。

四、“企业人才创新效益情况”中“获奖类型”主要包括:国家最高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各部委颁发的科技奖项、福建省科技技术重大贡献奖、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福建省技术发明奖、福建省自然科学奖、福建省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奖、福建省专利奖、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等。

五、“企业人才投入情况”中“人才发展经费投入”主要包括:培训、教育、各类人才津贴、企业人才配套经费以及人才激励经费等。

六、“企业人才平台建设情况”中“人才平台”主要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教育部“2011协同创新中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国家其他部委联合建设的研究中心(实验室)、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含省部共建);福建省重点实验室、福建省工程实验室、福建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福建省级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福建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福建星火技术创新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福建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福建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以及其他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等。

文件5

闽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互设

分支机构支持办法(试行)

为深入推进我省与台湾地区的人力资源服务合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在福建注册登记(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

1.台湾人力资源机构来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含子公司,下同)的。母公司需在台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并具有台湾行政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效经营三年以上,年营业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其分支机构在闽主营人才猎头、测评、咨询、培训等业务,且有效经营一年以上。

2.省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到台湾设立分支机构的。母公司需在福建省有效经营三年以上,年营业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其分支机构在台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并取得台湾行政部门颁发的私立就业服务机构许可证,主营人才猎头、测评、咨询、培训等业务,且有效经营一年以上的。

二、支持政策

对台湾优质人力资源机构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省级人才工作经费一次性给予每家3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

对福建省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到台湾设立分支机构的,第1年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第2年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第3年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三、申报材料

1.《闽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互设分支机构支持申报表》;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台胞证复印件1份;

4.办公场所租赁(购买)合同复印件1份;

5.企业经营状况年度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1份;

6.职工缴交社保、纳税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1份;

7. 实际到资证明1份,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由银行盖章证明的企业对公资本账户进账记录;(2)由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以上复印件均需申报单位审核并盖章,必要时须提供原件备查。

四、工作流程

1.申报单位向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通信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80号省政府大院8号楼511室,联系电话:0591-87501681)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审核。

3.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将推荐名单提请省人社厅研究确定,并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进行公示。

4.省人社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将支持资金拨付给入选对象。

五、附则

1.申报对象应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回并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各有关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闽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互设分支机构支持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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